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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不慎丢失,怎么处理:<br>
办理结果: 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地保存自己所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接转单位在接转时,要对介绍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留言内容: 选民登记完毕后,怎样公布选民名单?
办理结果: 答:这次选民登记完毕后,选民名单应在2011年8月27日以前公布。具体要求是:(1)选民名单必须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公布。(2)一般采用在本选区张榜公布的形式。(3)选民名单可以按选区公布,也可以按选民小组公布。(4)选民名单的格式应由选举委员会统一规定。(5)选民榜应当张贴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字迹要清晰、工整。(6)选民名单公布后,要及时组织选民看榜,如发现有错登、重登、漏登的,要及时依法纠正,然后进行张榜公布,直到准确无误为止。

留言内容: 乡级人大代表名额如何分配?<br>
办理结果: 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确定后,按照以下原则分配代表名额:a乡、民族乡、镇境内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分配聚居在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的代表名额,适用这一原则。b乡、民族乡、镇境内散居的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分配散居在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的代表名额,适用这一原则。c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名额。d境内归侨人数较多的,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分配到选区,按照每个选区应选一至三名代表的原则和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分配。

留言内容: 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如何分配?<br>
办理结果: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总名额确定后,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名额进行分配。具体分配的原则是:a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中,按城乡人口数相同比例分配,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b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境内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分配聚居在自治县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的代表名额,适用这一原则。c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境内散居的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分配散居在自治县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的代表名额,适用这一原则。d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名额。e境内归侨人数较多的,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f同驻军有关领导机关协商后,分配驻军的代表名额。
    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分配到选区,按照每个选区应选一至三名代表的原则和城乡人口数相同原则分配。

留言内容: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日如何规定?<br>
办理结果: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日通常是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并分别由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通过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分别由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制定,报县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在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选举日,主要依据的是县级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决定中对选举日的安排。而县级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决定中对选举日的安排,依据的是省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和上级党委批转的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安排意见。通常情况下,首先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或者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名义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在某个时间段内,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之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通知,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本行政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省级党委批转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安排意见。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根据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作出关于本行政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时间的安排。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安排意见,一般都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设区的市(自治州)范围内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在同一时间段内进行。再之后,县级人大常委会根据省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和省级党委批转的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安排意见,作出关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决定。决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确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日。如果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同步进行,那么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可以确定同一选举日。

留言内容: 党建网站设置“党建答疑”栏目,挺适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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